[材料施工]全國注冊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相關內容,有興趣看看(轉載)
本人目前在上海從事弱電智能化系統業務,準備明年報考一級注冊建造師,最近收集了這方面的相關資料,愿與有興趣的同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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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摘自中國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網站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建設部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
建設部組織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擬定和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命題工作。建設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研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相關政策。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報考條件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三)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四)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凡遵紀守法并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考試科目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筑、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
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
《建設工程經濟》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根據全國統一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負責本地區考試命題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人事部、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 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 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名方式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管理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初審合格后,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發放由建設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并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人事部和各級地方人事部門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經注冊的建造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脫離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筑業企業執業的。
(六)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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