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什么啊?
1. 工程監理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工程監理人員是在工程監理企業從事工程監理以及相關 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及輔助人員的統稱,包括監理企業的總 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等。
1) 總監理工程師及其崗位職責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 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 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和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并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提出審查意見;
(4) 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 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 作;
(5)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6) 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 案和進度計劃;
(7) 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 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 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和審批 工程延期;
(11) 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 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2) 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 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 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2)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及其崗位職責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是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 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 權力的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 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 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托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和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 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 付證書和工程竣工報驗單;
(3) 審核簽認竣工結算;
(4)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和 審批工程延期;
(5) 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 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3) 監理工程師及其崗位職責
監理工程師是指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 注冊的監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 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 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 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 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 請和變更,并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 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 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和請示;
(7) 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 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 寫監理月報;
(9) 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 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 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 認;
(10) 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 和原始憑證。
4) 監理員及其崗位職責
監理員是指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 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監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 備及其使用和運行狀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3) 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并 簽署原始憑證;
(4)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 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 果進行記錄;
(5)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 程師報告;
(6)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2. 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我國對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是必須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執 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才允許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開展監理工 作。監理工程師注冊制度是政府對監理從業人員實行市場準 入控制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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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制度
為了促使監理人員努力鉆研監理業務,提高業務水平,統 一監理工程師的業務能力標準,公正地確定監理人員是否具備 監理工程師資格,合理建立工程監理人才庫,便于同國際接軌、 開拓國際工程監理市場,我國建立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制度。報考監理工程師應具備一定的學歷要求,還要有一定年限 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該考試每年組織一次,考生必須在連續 兩個年度通過所有考試科目。考試主要考查工程建設監理基本 理論,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相關知識,合同管理,涉及 工程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和實務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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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監理工程師注冊
監理工程師的注冊,根據注冊內容不同分為三種形式, 即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通過考試的人員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監理工 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后,可以申請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國 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隨時受理審批, 并實行公示公告制度,對符合注冊條件的進行網上公示,經 公示未提出異議的予以批準確認。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有效 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滿要求繼續執業的,需要辦理延續注 冊,有效期也為3年。凡是注冊內容發生變更的,如變更執 業單位、注冊專業等內容,都需要進行變更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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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監理工程師的繼續教育
注冊后的監理工程師,仍應該不斷更新知識,擴大知識 面,通過繼續教育使注冊監理工程師及時掌握與工程監理有 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熟悉工程監理與工程項 目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設新技術、新材料、 新設備及新工藝,不斷提高注冊監理工程師業務素質和執業 水平,以適應開展工程監理業務和工程監理事業發展的需要。我國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學時要求是在每一個 注冊有效期(3年)內應接受96學時的繼續教育,其中必修課 和選修課各占一半。繼續教育可以選擇集中面授和網絡教學 兩種方式進行。
3.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的主要業務是受聘于工程監理企業,代表工程監理企業 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現為受托人的權利和 義務。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 的約定。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行為可將監理工程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承 擔監理責任和承擔連帶責任。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 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則要與質量安全事故責 任主體一同承擔連帶責任:
(1) 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 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 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由此可見,若監理工程師“不作為”,則應承擔監理責 任;若監理工程師“違規做”,并且造成安全事故的,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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