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監理工程師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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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監理人員職責
3.3.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應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中所約定的監理單位的職責。主要職責應包括以下各項:
1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制定監理機構規章制度,審批監理實施細則。簽發監理機構的文件。
2確定監理機構各部門職責分工及各級監理人員職責權限,協調監理機構內部工作。
3指導監理工程師開展工作。負責本監理機構中監理人員的工作考核,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根據工程建設進展情況,調整監理人員。
4主持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發包人批準。
5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和資金流計劃。
6組織或授權監理工程師組織設計交底;簽發施工圖紙。
7主持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或授權監理工程師主持監理例會和監理專題會議。
8簽發進場通知、合同項目開工令、分部工程開工通知、暫停施工通知和復工通知等重要監理文件。
9組織審核付款申請,簽發各類付款證書。10主持處理合同違約、變更和索賠等事宜,簽發變更和索賠的有關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實施中的協調工作,調解合同爭議,必要時對施工合同條款做出解釋。
12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現場施工人員或技術、管理人員。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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