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有哪些職責?
?? 一個合格的工程監理對一個工程項目的安全和施工標準都會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和認識,法律法規對工程監理職責和義務的規定有哪些?以及監理工程師需要遵守的行為守則是什么,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工程監理的職責有:
1、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范標準,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旬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8、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復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并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法律法規對工程監理職責和義務的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監理應有如下職責: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監理工程師需要遵守的行為守則: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譽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注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8、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堅持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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