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筑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如果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錯,其行為將被視為監理企業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監理企業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后,有權在企業內部向有過錯行為的監理工程師追償損失。所以,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2.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并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對于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后果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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