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有什么分別?
??建造師考試簡介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
??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臺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建造師級別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
??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每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為合格。符合免試條件,參加2個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為合格。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經過注冊登記后,即獲得一級或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后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滿前,要辦理再次注冊手續。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全國通用,二級注冊建造師在省內有效。
二、報考條件
一級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
??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二級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
(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另一個《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
??考試合格后核發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四)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已取得建筑業企業二級及以上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人員,可報名參加2005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五)上述報考條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2005年年底。
三、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管理
(一)考試科目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筑、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筑、礦山、公路、水利水電、電力、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0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二)考試成績管理
一級注冊建造師: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二級注冊建造師: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四、考試時間
原定于2005年10月舉行的“一級建造師”第二次考試改為2006年4月15、16日舉行,仍然沿用14個專業及先行大綱、指導書,具體報名時間在2、3月份;
原定于2006年9月16、17日的考試改為11月份,具體日期待定;考試大綱待調整。
各考試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
時間
科目
2006年4月15日
09:00-11:00
建設工程經濟
14:00-17:00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2006年4月16日
09:00-12:00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14:00-18:00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4個專業)
2006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定于11月份舉行。
??各考試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
時間
科目
2006年11月19日
09:00-12:00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15:00-17:00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2006年11月20日
09:00-12:00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
注:特殊情況請參看各省市考試通知。
注冊建筑師考試簡介
注冊建筑師是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筑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的人員。國家對從事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群體的綜合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建筑修復、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構筑物的設計,從事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調查與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施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制度。
?? 注冊建筑師是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筑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的人員。
注冊建筑師級別分一級建筑師和二級建筑師
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采用滾動管理,共設9個科目,單科滾動周期為5年。
??北京地區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注冊工作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實施。 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
?? 持有有效期的《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注冊的資格,未經注冊,不得稱為注冊建筑師,不得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一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工作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建筑設計范圍只限于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級分級標準三級(含三級)以下項目;五級以下項目,允許非注冊建筑師進行設計。二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工作由北京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二、報考條件
一級注冊建筑師
1。
??參加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2005年度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下表所列)
專業
學位或學歷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建筑學
建筑設計
本科及以上
建筑學碩士或以上畢業
2年
建筑學學士
3年
五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5年
四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7年
專科
三年制畢業
9年
兩年制畢業
10年
城市規劃
城鄉規劃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風景園林
建筑裝飾技術
本科及以上
工學博士畢業
2年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6年
五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7年
四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8年
專科
三年制畢業
10年
兩年制畢業
11年
其它工科
本科及以上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7年
五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8年
四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9年
2。
??不具備規定學歷新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從事建筑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綜合性中型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筑項目不少于一項。
說明:“民用建筑設計”、“其他類型建筑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
3。職業實踐要求:
按照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標準,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完成不少于700個單元的職業實踐訓練。
??報考人員待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后,在領取資格證書時需提供本人首次報名當年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以供審查。
二級注冊建筑師
1。參加全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2005年度全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專業
學歷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中專
(不含職業中專)
建筑學 (建筑設計技術)
四年制畢業 (含高中起點三年制)
5年
建筑學 (建筑設計技術)
三年制畢業 (含高中起點二年制)
7年
相近專業
四年制畢業 (含高中起點三年制)
8年
相近專業
三年制畢業 (含高中起點二年制)
10年
建筑學 (建筑設計技術)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8年
相近專業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10年
大專
建筑學 (建筑設計技術)
畢業
3年
相近專業
畢業
4年
本科
及以上
建筑學
大學本科 (含以上)畢業
2年
相近專業
大學本科 (含以上)畢業
3年
2。
??具有助理建筑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含3年)以上人員,可以報考。
3。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3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四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他類型建筑設計小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中型項目不少于一項。
以前未參加上述考試的擬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確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報名。
??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
考試報名提交材料:
1。考試報名表及報名信息卡(必須貼黑白照片);
2。學歷正書原件及復印件;
3。從事職業年限證明;
4。匯總表及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考試科目
一級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
1。
??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
2。建筑設計(知識);
3。建筑結構;
4。建筑物理與設備;
5。建筑材料與構造;
6。建筑經濟、施工及設計業務管理;
7。建筑方案設計(作圖);
8。建筑技術設計(作圖);
9。
??場地設計(作圖)。
二級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
1。建筑設計(作圖);
2。建筑構造與詳圖(作圖);
3。建筑結構與設備;
4。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四、考試時間
2006一級建筑師考試時間是2006年5月13~16日,二級建筑師考試時間是2006年5月13、14日,具體安排如下:
級別
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一級
5月13日
8:00-11:30
建筑設計
13:30-15:30
建筑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
16:00-18:00
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
5月14日
8:00-11:30
場地設計(作圖題)
13:30-17:30
建筑結構
5月15日
8:00-10:30
建筑材料與構造
12:30-18:30
建筑方案設計(作圖題)
5月16日
8:00-10:30
建筑物理與建筑設備
12:30-17:30
建筑技術設計(作圖題)
二級
5月13日
8:00-11:30
建筑構造與詳圖(作圖題)
13:30-16:30
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5月14日
8:00-11:30
建筑結構與設備
12:30-18:30
場地與建筑設計(作圖題)
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簡介
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7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辦〔1999〕222號),決定在我國實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并成立了全國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全國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注冊結構工程師分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它參考資料。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考試時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和參考書。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藍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圓珠筆,三角板,橡皮及無聲、無編程功能的科學計算器。
二、報考條件
一級結構工程師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類別
專業名稱
學歷或學位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最遲畢業年限
本
專
業
結構工程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2004年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2004年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2004年
專科畢業
1年
2003年
相
近
專
業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2004年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2004年
專科畢業
1年
2003年
其它工科專業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1年
2003年
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一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類別
專業名稱
學歷或學位
Ⅰ類人員
Ⅱ類人員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最遲畢
業年限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最遲畢
業年限
本
專
業
結構工程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4年
2001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4年
2001年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5年
2000年
8年
1989年
專科畢業
6年
1999年
9年
1988年
相
近
專
業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5年
2000年
8年
1989年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6年
1999年
9年
1988年
專科畢業
7年
1998年
10年
1987年
其 它
工科專業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8年
1997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于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和一九九七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文件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
??免考范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類別
專 業 名 稱
學 歷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最遲畢業年限
本
專
業
工業與民用建筑
本科及以上學歷
2年
2003年
普通大專畢業
3年
2002年
成人大專畢業
4年
2001年
普通中專畢業
6年
1999年
成人中專畢業
7年
1998年
相
近
專
業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本科及以上學歷
4年
2001年
普通大專畢業
6年
1999年
成人大專畢業
7年
1998年
普通中專畢業
9年
1996年
成人中專畢業
10年
1995年
不具備規定學歷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 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13年
三、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1。
??基礎考試(上) 2。基礎考試(下) 3。專業考試(上) 4。專業考試(下)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1。專業考試(上) 2。
??專業考試(下)
四、考試時間
2006一級結構工程師考試在2006年9月23、24日舉行,二級結構工程師在2006年9月24日,具體時間安排是:
專業名稱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2006年09月23日
8:00-12:00
基礎考試(上)
14:00-18:00
基礎考試(下)
2006年09月24日
8:00-12:00
專業考試(上)
14:00-18:00
專業考試(下)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2006年09月24日
8:00-12:00
專業考試(上)
14:00-18:00
專業考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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