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工程師證書有效期限多長時間,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規定建設部
1、建設部關于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7年9月1日建設字第222號文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結構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提高工程設計質量與水平,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執業資格制度的。
2、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1997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
3、三注冊結構工程師在聘用單位執業的服務年限不得少于兩年聘用期內注冊結構工程師因特殊情況調離聘用單位到其他設計單位執業時,原聘用單位與新聘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注銷和注冊手續,并向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申辦。
4、一本人申請并填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另行制定,提供學歷證書進修證明原件反映設計業績和職業道德的證明文件二申報人所在單位按照報考條件,對申報人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
5、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結構工程設計結構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構筑物工程設施等調查和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
6、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也可申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
7、不能,需滿足規定年限建設部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八條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組成通過基礎考試的人員,從事結構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滿規定年限,方可。
8、為了加強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工作,達到科學規范公正嚴明的管理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及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
9、參加一二級注冊注冊工程師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5合格證書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合格者,由省人事廳分別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
10、1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結構工程設計結構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構筑物工程設施等調查和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專案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
11、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四不得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行業務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注冊結構工程師按規定接受必要的繼續教育,定期進行業務和法規培訓,并作為重新注冊的依據。
12、一級結構師證是直屬建設部批的,二級結構師有省建設部就可以批了。
13、一可以考,但是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必須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 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才能考二級結構工程師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只考專業課,科目為1。
14、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二級,且一級注冊工程師的勘察設計范圍不受項目規模及工程復雜程度限制,二級注冊工程師的勘察設計范圍僅限于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筑工程三級及以下或工業小型項目注冊建筑師也分為一二級,即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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