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后不要考巖土工程師,巖土工程師是哪個部門發的證書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資格考試條件冗雜,內容繁多,規則不一,根據學歷的差異和工作經歷的長短,我們國家有不同的報考要求。近日,小千老師整理了關于巖土工程師的報考條件,整理如下,其中包括基礎和專業考試的條件以及專業劃分(何為本專業?相關專業?其他工科專業?)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關于發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及〈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的通知》(人發[2001]5號)要求,經建設部、人事部研究決定,確定公布《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巖土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及巖土工程專業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的考試和注冊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手續等具體工作。
注冊證書是在各地區勘察設計注冊委員會。
第二章 考試與注冊
第六條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受建設部委托負責擬定巖土工程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編寫培訓教材或指定考試用書等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工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考試合格標準一般固定:基礎考試132;專業知識120;專業案例60。
第八條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巖土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巖土工程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第二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條 符合《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第四條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二)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三)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四)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五)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2年。
(六)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七)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第六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發給準考證。應考人員在準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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