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料:江西建工一建企圖侵占江西一建的資產!
猛料:江西建工一建企圖侵占江西一建的資產
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派駐紀檢監察組:
本文通告江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
本文通告并請求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下級工會關注和監督:
本文通告并請求南昌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關注和監督:
本文通告并請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注和監督:
本文通告并請求聯合國勞工組織關注和監督:
本文通告并請求全球華人、華裔關注和監督:
一、厘清六單位之間的關系
通過進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我終于厘清了以下六單位之間的關系:
1、江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國控公司)是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備注:以上三單位以下簡稱第一陣營)
2、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獨資企業。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唯一的股東就是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兩公司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備注:以上三單位以下簡稱第二陣營)
3、綜上,省國控公司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主管單位,有人兩次向“江西信訪信息系統”上傳的、落款時間為2019年6月21日、落款公章為偽造的省國控公司公章的“關于《<省信訪局網上信訪>轉辦函》的回復”,該回復函中慌稱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是其下屬單位。
{備注:該回復的落款公章憑肉眼就能識別是偽造的假公章,偽造技術很粗劣,因為:1、五角星明顯不標準,五個角的大小長短有差別。2、公章內的文字絕大部分有其形沒其樣,比如:“江”字的三點水粘在一起;“省”字中的“少”字一團墨且完全缺一撇;“業”字的兩豎居然得了軟骨病;“資”字中的“次”只有四點紅;“營”字像富字,筆畫像麻花有粗有細且扭在一起,刻章人在雕刻時根本就沒把這個字的起碼筆畫雕出來;“限”字像一塊紅屎,如不結合上下文,誰都猜不出這是個啥字!要驗證以上判斷很簡單,拿出真公章當面蓋一個印進行對比,或追查此信的產生過程(撰稿人、審批人、蓋章人分別是誰?他們承認親自經手了嗎?)}
4、綜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下沙溝地塊的房屋與土地征收與省國控公司沒有半毛錢關系,我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與省國控公司沒有半毛錢關系,省國控公司均無權染指以上事項(含無權染指我的信訪件的辦理與回復)。
5、2019年6月10日一些巨擘擎天的媒體發表了《驚爆:有人偽造省長信箱的回復函!》,該文中所指的假回復函的第三條寫:“2013年11月原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一切事務全權委托省國控公司管理,你的信訪訴求可向省國控公司了解。”
我現在終于弄清楚了,這段話虛構以上全權委托事情,故意誤導我去省國控公司,其實,我應該去省國資委,第一陣營害怕我厘清第一、二陣營之間的利益糾葛。第一陣營企圖通過障眼法和權力運作,將本屬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下沙溝地塊的房地產的被征收利益歸攏給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
由此,我也終于弄明白了:自從4年前我家所處的地塊被列入南昌地鐵4號線上沙溝地鐵站的規劃與征收范圍,各路大鱷逐利而來(第一陣營顯然也在大鱷之列),在其優勢地位和優勢資源的碾壓下,我們的噩夢開始了,詳見至今處于發表狀態的《沒有法治屏障,平民與鱷魚相處太危險!》、《我家遭二次強拆,警察看過現場!》、《“先房改后征收”沒法律依據,是一個騙局!》、《驚爆:有人偽造省長信箱的回復函!(有后記)》、《江西:省國控公司與省建工集團公司互相推諉!(有后記)》、《我的人格、尊嚴、智商均受到了極大地污辱!》等文章。
二、經進入“江西信訪信息系統”查知
1、題目為《謹致江西省國資委的懇談信》的信訪件,省長信箱于2019/7/1 16:00:08轉送貴委辦理。
2、貴委于2019/7/1 16:20:45在“辦理方式”一欄填寫“受理告知”,點擊“詳情”,彈出:“黃劍平(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訪事項,我們決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將于2019年09月29日(注:最長不超過受理后60日)前辦結并書面答復您。在此期間,您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訪事項,本級和上級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3、貴委于2019/7/1 17:04:00在“辦理方式”一欄填寫“自辦”,“回復告知內容”一欄空白未填,由此意味該信訪件貴委正在辦理中,但下面的附件卻再次上傳了《謹致江西省國資委的懇談信》中指證的、加蓋假公章的“關于《<省信訪局網上信訪>轉辦函》的回復”。
貴委明知省國控公司無權染指該信訪件的辦理和回復,貴委不對我指控其公章是假的作出判別和回應,貴委不對“關于《<省信訪局網上信訪>轉辦函》的回復” 做出認可或否決的決定,卻在“辦理結果”一欄填寫“已辦結”。貴委就是這樣辦理信訪件的嗎?
三、首先指出該回復函中的二處錯誤
1、“關于《<省信訪局網上信訪>轉辦函》的回復”中寫:“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現辦公地址為吉成大廈2509室”,而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929號吉成大廈2509室的主人謝平根打電話時稱自己是“國控公司”,沒有稱自己是“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有人告訴我謝平根是江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經營(控股)有限公司建工部部長,故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現辦公地址至今是一個謎。
2、“關于《<省信訪局網上信訪>轉辦函》的回復”中寫:“6月19日,我司收到《<省信訪局網上信訪>轉辦函》”“有關黃劍平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我司”)勞動爭議事宜,黃劍平與我司多次打官司,法院均作出了判決。”“黃劍平現居住房屋為我司下屬單位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辦公樓改建而成,”
這三句話明顯互相矛盾:由第一、二句話可判斷,該回復函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位員工寫作的,但從第三句話分析,回復函是省國控公司的一位員工寫作的。
很顯然,該回復函體現了我的對手的全部主張,我必須進行反駁,才能讓省國資委能夠判別孰是孰非。
四、征收
“關于《<省信訪局網上信訪>轉辦函》的回復”中寫:“2015年5月,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濱江片區地塊(下沙溝)舊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需要,經東征字【2015】第6號房屋征收決定批準,我司下屬單位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下沙溝辦公樓等房屋進行征收。黃劍平現居住房屋為我司下屬單位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辦公樓改建而成,我司將督促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南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依規、依法辦理。”
對于以上表述,我發表以下反駁意見: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2、上文已經充分證明:省國控公司無權染指該地塊的房屋與土地征收事宜,無權發表誤導性的結論。
3、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南昌市東湖區青山南路下沙溝原本有4棟樓房和一些平房,其中,三棟樓房已被拆除,第四棟樓房已遭到嚴重破壞,南昌地鐵4號線的上沙溝地鐵站已經占用院內約四分之一的土地,省一建公司、省建工集團公司、省國資委不哼不哈(集體失語),這算怎么一回事?你們起碼應該弄清楚:(1)、建設并征收的工程名稱是什么?(是南昌地鐵4號線工程?還是南昌市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濱江片區地塊(下沙溝)舊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工程?)(2)、你們應該主動去找征收單位(南昌市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或南昌市東湖區住房和房產管理局)洽談、簽訂征收協議,同時與住戶(國企房屋使用權人)簽訂對應的協議,視而不見、逃避、回避、掛起來等不作為行為均是瀆職行為!(3)、省建工集團公司和省一建公司均屬嚴重虧損、嚴重負債的國有獨資企業,生產、經營已完全停止,其債務由國家打包全部承擔,省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收繳了兩公司的全部公章,由此宣告兩公司已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全部的事宜必須由省國資委親力親為。
4、未取得任何正式批文
許多巨擘擎天的媒體發表了《南昌市東湖區舊改指的答復難掩其違法性!》,其中寫:
我在網上搜索到了《南昌臨江商務區被指4年未動工》,該文來源于江西晨報,發表時間為20160527,據該文描述,南昌臨江商務區項目胎死腹中已經7年了。在地圖上我看到,南昌臨江商務區打了陰影,面積很小,只有市面賣出豆腐塊的十分之一大,精確地址在高新大道1158號,屬于青山湖區管轄,距離東湖區下沙溝路起碼有八十里,2015年東湖區咋又冒出一個“2015年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拆遷項目”?
假如南昌市東湖區政府能夠提供《南昌市貫徹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洪府發[2011]16號)第四條所羅列的事項(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文件,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用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內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以及房屋征收補償初步方案、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證明、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關材料,其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還應報維穩部門備案。)我就承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東征字【2015】第6號)的合法性。
本文附件1是《東湖區下沙溝地塊舊城改造項目私房類住宅提前交房貨幣補償協議》,2面。該書證證明“南昌市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濱江片區地塊(下沙溝)舊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工程”房屋征收決定至今未出臺,其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正式稿至今未出臺。因為:
(1)、該協議書中寫“為積極支持即將啟動的下沙溝地塊舊城改造項目的順利實施,在房屋征收決定下達前,乙方自愿將房屋騰空并交于甲方,為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房屋征收決定下達后,自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征收評估價十五天之內,甲、乙雙方按征收補償方案,簽訂正式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計算貨幣補償金額。如貨幣補償金額高于已支付補償金額,甲方補足乙方差額;如貨幣補償金額低于已支付補償金額,乙方退回甲方多付款項。正式協議簽訂后,甲方收回乙方執有的本協議存檔。”“待下沙溝地塊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正式稿出臺后,如其中有優于本協議條款,甲方承諾乙方將同樣享受。乙方承諾在房屋征收評估價公布后五日之內與甲方簽訂正式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如逾期則自愿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房屋征收決定至今未出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正式稿至今未出臺。
(2)、協議中將尚未實現房改的房屋美化、編造為“本協議簽訂時,乙方需將產權證原件及相關遷移補償的有效憑證交于甲方,甲方按照產權證上載明面積計算并支付乙方征收補償預付款。”
(3)、該協議書中寫“乙方自愿將房屋騰空,交付甲方全權處理(包括房屋拆除);甲方承諾評估公司未對房屋進行裝修評估前不拆除房屋。”)
綜上,把住戶騙得自愿搬遷后,把門窗卸除或把房屋拆除,由此綁架這些受害人為虎作倀,欺騙留守戶。
本文附件2是《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東征【2015】第6號),1頁。證明該決定書是偽造的、無效的,因為根據《立法法》,其沒有區長的簽名。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9條至第30條、《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3、4、5、15條,區政府一律無權作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的權力,縣政府和市政府才有作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的權力。(備注: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緊密粘連在一起,土地征收即意味著附帶房屋征收,要啟動房屋征收,絕繞不開土地征收。)
一些巨擘擎天的媒體于2019年5、6月間發表了我寫作的《“先房改后征收”沒法律依據,是一個騙局!》、《實名舉報:歷數黑社會的種種惡行!》、《我家遭二次強拆,警察看過現場!》,此二文至今處于發表狀態,其中寫:
南昌市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濱江片區改造項目房屋征遷工作分指揮部沒有民事主體資格、沒有行政主體資格,其名稱未經工商、民政或其他國家機關登記、核準,其私刻公章,非法組建,該部實為“南昌市臨江商務區”開發商的化名,該開發商利用區委、區政府、區舊城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區房管局、區征收辦等官員的包庇、利益輸送及其他暗中支持,稱霸一方,驅使低級公職人員充當走卒,壟斷東湖區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欺壓、欺負、欺騙、禍害群眾。“南昌市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濱江片區下沙溝征收項目”、“南昌市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濱江片區起鳳路征收項目”、“南昌市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濱江片區董家窯征收項目”等等,騎車出去轉一轉,我至少親眼見過十幾個這樣的牌坊,這些牌坊有些至今猶在,歷經四年風雨滄桑,字體的顏色已經不再光鮮。該分指揮部動則組織上百人簽名、集會、示威、在留守戶門口大小便、拉電閘、停水、帶話威脅、強拆等等,使用各種下三濫的手段,各級司法機關應該有很多群眾的報案,完全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特征。該分指揮部連起碼的合法身份都沒有,哪來的職權和職責?而且,該工程未取得《南昌市貫徹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洪府發[2011]16號)第四條羅列的批文、證明和材料,沒有成立的依據,單位名稱純屬捏造。通常,區政府會確定區房管局為“房屋征收部門”,區征收辦(全稱為南昌市東湖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事處)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會委托一個無起碼的合法身份、連名稱都是捏造的部門來充當“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本文附件3是《公示》,該書證結合其它證據能夠證明:2013年11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公章已經被省國資委收繳,2016年5月16日有人居然私刻其公章加蓋在該《公示》上,《公示》上加蓋的省一建公司的公章的邊緣有一長串阿拉伯數字,該公章實際為省一建公司的新刻公章,老公章沒有一長串阿拉伯數字,在老公章已經被省國資委收繳的情況下,有人私自雕刻新公章投入使用,該新公章其實沒有任何效力。南昌市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濱江片區改造項目房屋征遷工作分指揮部和被收繳公章后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且《公示》中的住戶姓名絕大多數與實際住戶不符,炮制《公示》的肇事者就是為了制造混亂,該公示行為應認定為尋釁滋事和胡鬧。
為了搶先購置、霸占、倒賣地鐵工程規劃內的土地,各路大鱷不惜使用各種手段。經本人考證,南昌市的多份規范性文件中規定:房改本著住戶自愿的原則,由住戶自主選擇。但是,大鱷要求“先房改后征收”,請問:哪條法律規定必須“先房改后征收”? 大鱷收集住戶的房改材料達4年多,為什么至今無一戶實現房改?!
本文附件4是《通知》,其正文為:
省一建三處住戶:
我部已根據貴公司發函名單開始預兌付,請各住戶務必在規定時間內搬空交房領序號,逾期將按規定扣除12000元提前搬家獎勵。時間結點定于2016年12月22日,超過規定時間按300元/天扣除。
特此通知
公章為南昌市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濱江片區改造項目房屋征遷工作分指揮部
落款時間為2016年12月15日
證明事項:根據我的走訪調查,沒有證據證明有住戶得到了預兌付的現金或轉賬,把住戶騙得自主搬遷了了事,然后捏造:省一建公司和留守戶不同意房改導致已搬遷住戶得不到預兌付款、提前搬遷獎、后期余款,引導已搬遷住戶群起攻擊省一建公司和留守戶。
5、正確理解《條例》與精準適用《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注意:以上二條不能孤立適用,動遷房如果是國企房產,以上法條中搬遷的主體則是公房的實際居住人(職工家庭),而非國企,“先補償”指先補償使用權人。誰居住就宣示誰擁有主權,而且,這種宣示是最有力的證明。
6、我被人當猴耍
我向區舊改指揮部第5分指揮部羅國平主任索要征收協議書樣稿,他說:“網上有。”我心想:您咋不說月球上有?!我詢問征收評估價是多少錢每平方米,他不肯相告。我要求與區舊改指揮部簽訂征收協議,他說:“你沒資格。(只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征收協議,不與房屋使用權人簽訂征收協議。)”站羅國平身邊的人說:“你去找省一建公司開兩張證明:一、證明省一建公司承認你所居住的房屋你擁有使用權。二、證明省一建公司同意對你所居住的房屋進行房改。”
我把以上情況轉告省一建公司胡循忠(一把手、法定代表人),胡循忠說:“2015年已經開過一個總證明,公司同意所有下沙溝的住戶進行房改,不再為每一戶開具證明。你讓他們先給你家丈量住房面積。我不愿意跟他們簽訂征收協議,你可以走‘虛擬房改’加‘預兌付’方案拿到他們支付的預兌付款,省一建公司不參與、不介入、(不認可)。”
我把以上情況轉告羅國平主任,他說:“不需要丈量,有住房面積數據,我會叫熊明、老盧(盧保坤)去找胡循忠交涉。”
2019年5月7日8時30分左右,南昌市東湖區舊城改造工作指揮部第5分指揮部工作人員盧保坤來到我家門口,指令我下午14時前向他提交三份材料:1、身份證復印件。2、戶口簿首頁及我本人頁。3、婚姻狀況證明。下午,他果然來了,我向他提交了這三份材料并應他的請求在身份證復印件上寫“只用于征收不得復印”。我向他提供電費收據原件(上面載有我家的門牌號碼),我反而再三拒收。為此,我對他的目的有些疑惑,至今,他沒有給予我任何回復。
綜上,我被人當猴耍。天下郎朗皆為利來,天下熙熙皆為利去,三方(參與征收的三方當事人)可以合法博弈,但另兩方不能空手套白狼,利用其優勢地位,對我進行碾壓、欺壓、吹毛求疵、污名化、戲弄、消遣,我感覺自己的人格、尊嚴、智商均受到了極大地污辱,一個公民起碼的尊嚴就這樣遭到了肆意地踐踏!
7、省國資委失察、失職
2019年2月22日,江西省省委民聲通道轉述南昌市東湖區舊城改造工作指揮部針對《南昌:東湖區政府預備強拆,救命啦!》的如下回復:
來訪人,您好!經向我區舊改辦了解,東湖區沙溝村一建三處,產權證號:002398,面積為2805.04平方米,產權屬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責任公司所有,列入了2015年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拆遷項目,當年分指揮部派工作人員與省一建公司就該房屋拆遷事宜進行了協商溝通,經多次協商后分指揮部按照省一建公司提供的名單為部分單位職工進行了預兌付,反映人黃劍平所說的“三方協商”是不成立的。
由于地鐵4號線施工要求,分指揮部對下沙溝8號(產權證號:005990;產權面積為480.46平方米該棟房屋為6層總面積為3227.34平方米,96年2—6層房改出售面積為2746.88平方米)房屋進行了扎架降層拆除作業,并沒有涉及到黃劍平所說的沙溝村一建三處的房屋(黃劍平目前居住的房屋)。下一步,我區分指揮部將進一步加強溝通,做好解釋工作。感謝來訪!
備注:根據本文的披露和分析,“2015年東湖區臨江商務區拆遷項目”純屬沒有取得任何正式批文的烏有工程。假設《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東征字【2015】第6號)有效,其中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為區房管局(南昌市東湖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其中確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區征收辦(南昌市東湖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事處),根本沒有委托區舊改指揮部。
區舊改指揮部及其分指揮部無行政主體資格、無民事主體資格,其沒有洽談、簽訂房屋征收的主體資格,而且,其“預兌付”的征收方案完全是一個騙局,因為據我的走訪、調查,歷經4年,沒有一戶真正得到了“預兌付”的現金或銀行轉賬。
8、《我家遭二次強拆,警察看過現場!》一文中寫:
2019年6月3日17時30分,我的社區民警王維民(隸屬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董家窯派出所)以其手機撥打我的手機,我們通話10分18秒。大概半小時之后,我聽到門外有多人在高聲說話,話題涉及房屋拆遷,便開門走到操場上,發現社區民警王維民正在對我的四個鄰居進行訪談,我加入了進去。
我家居住的是非成套房。王警官說:“你開門讓我看看你家。”于是,我首先開鎖,打開了我家的廚房(南昌市東湖區青山南路下沙溝8號1棟1樓107號),我指給王警官看:從樓上下來的兩根直徑約半尺的、鐵的下水道都是直接完整無缺地進入了地下,在1樓沒有接口,由此說明本房間的樓上(2、3、4、5樓)為公共廁所,但1樓在樓房設計時就是非公共廁所。我兩次將下水道進入地下的切入點指給王警官看,因為有人造謠說我家廚房原先是公共廁所。然后,我又開鎖,打開了我家的臥室(南昌市東湖區青山南路下沙溝8號1棟1樓113號),王警官和鄰居們都看到:我家的后窗在遭到二次強拆后,木窗已經完全脫離墻體擱在地上,墻根落滿了磚頭、沙石塊。我提高嗓門說:“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在征收方未與國企房產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未支付補償款項、住戶未完成搬遷的情況下,我家已經遭到二次強拆,這就是我向公安機關呼救并報案的原因:1、前兩次強拆的指使人和實施人分別是誰?2、必須杜絕、防止發生第三次強拆。”
王警官臉色凝重,未作任何置評。對了,參觀我家之前,王警官詢問了我女兒的一些情況,我一一作答并告訴他:“自2012年起,我女兒一直在她外公家居住。”王警官還問過:“你為什么與前妻離婚?”我說:“她賭博,在賭場借高利貸,一伙人沖進我家向我暴力索債,把我的頭都打破了,(鮮血染紅了上衣),還有其他一些原因。2009年1月9日經法院下達調解協議書正式離婚,(雙方互不承擔自己不知情的對方債務,她聲稱已經找到了更優秀的男人和稱心如意歸宿,自愿凈身出戶),至今十年有余,未再迎娶,主要原因是我有一些權勢熏天的仇家,我擔心連累人家。”
五、勞動爭議
1、“關于《<省信訪局網上信訪>轉辦函》的回復”中寫: “有關黃劍平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我司”)勞動爭議事宜,黃劍平與我司多次打官司,法院均作出了判決。”
我與兩個省一建公司打過多場官司,其以國企的優勢地位和強權,干擾、架空、強奸、或操縱法院與仲裁委,導致司法審判功能失靈、失效。其每次都偽造裁判文書并通過法院低級工作人員送達我,所有的裁判文書上都只有合議庭成員的署名而無簽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5號)第十五條“對制作的裁判文書,合議庭成員應當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13號}第6條“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由此可見,裁判文書上必須要有全體合議庭組成人員的簽名,否則無效。
綜上,所有的裁判文書均無效,無效的責任在于兩個省一建公司和審判機關,我只是司法腐敗的受害者,沒有道理再讓我受害。我沒有進一步追究司法腐敗責任人責任并提起國家賠償,已屬宅心仁厚。
2、“關于《<省信訪局網上信訪>轉辦函》的回復”中寫:“1986年黃劍平冒充羅建平之名在江西省技工學校讀書,于1989年冒充羅建平之名進入我司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04年5月才發現黃劍平是冒充羅建平進入我司工作的。”
綜合南昌市人社局回復、我與省一建公司之間的所有辯論及博弈,含以上這段表述在內,省一建公司認為:我與省一建公司之間簽訂的每一份勞動合同都無效,但我認為有效,于是,一個勞動爭議案出現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所以,省一建公司單方認為勞動合同無效并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并應承擔此行為的不良后果。2004年5月發現,2009年10月22日才書寫《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而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過了五年多才提起反申請,遠遠超過了申請仲裁的時效,而這種反申請居然被受理并合并審理,足見省一建公司的手段(公關能力或強奸能力特別強大)。
從法理的層面界定,過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意味著省一建公司已經錯失、喪失了申請仲裁的權利,我因此獲得了大赦,這種大赦是由法律的溯及力決定的,而法理就是世界上最大的理,任何狡辯和強詞奪理在法理面前都相形見絀。我童年時在大街上拉尿,你也要追究嗎?!
3、2019年6月10日左右,很多媒體發表了我寫作的《驚爆:有人偽造省長信箱的回復函!(有后記)》,且該文至今處于發表狀態。該文中寫:
第二天(2019年6月6日)9時30分左右,我到達吉成大夏2509房,其房內的主人經詢問正是謝平根部長。
我說:“我與兩個省一建公司打過多場官司,省一建公司每次都偽造裁判文書并通過法院低級工作人員送達我,所有的裁判文書上都只有合議庭成員的署名而無簽名,根據最高法的兩份司法解釋,合議庭成員必須全部在裁判文書上簽名,否則,裁判文書無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5、46條,認同裁決書上的裁決的仲裁員必須在裁決書上簽名,但裁決書上無一位仲裁員簽名,對此,我的解讀是:三位仲裁員均不同意裁決書上的裁決,該裁決書實際無效。”
謝平根部長說:“省一建公司偽造裁判文書有事實證據嗎?”
我說:“我的判斷,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自然規律,由一個事實可得出另一個事實的判斷。無簽名的裁判文書,要么是司法人員制作的,要么是省一建公司偽造的,省一建公司偽造的概率極大。”
謝平根部長問:“你的訴求是什么?”
我說:“您看,這是我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復印件的第12頁的‘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及享受情況’,繳費年限合計235個月,其中,實際繳費年限18個月,視同繳費年限217個月,95年10月以前的算視同繳費年限,我89年10月參加工作,視同繳費年限明顯太多了,公司明顯拖欠我的社會保險費。(備注:視同繳費年限應為73月,拖欠144個月。)”
謝平根部長說:“你翻到前面,看看姓名。”于是,我翻到第2頁,指著相片、姓名、身份證號說:“看:黃劍平。”
謝平根部長說:“視同繳費年限可能應該是92年之前的。”我心想:那就應該更少。
謝平根部長說:“如果承諾給你補交,你以為如何?”
我說:“當然好哇,但您得給我一個承諾啊,要不,我老擔心。”(備注:我長期從事建筑油漆工工作,屬有毒有害工種,滿8年可提前至55歲正式退休,我今年已52歲,能不著急嗎?再則,我的工齡已達32年,符合內部退養的條件。)
我翻開隨身帶來的材料說:“兩個省一建公司的社保單位編號均是6010386。”
謝平根部長說:“哎呀,你別管這些事呀!”
我說:“我擔心的是:拖欠的社保費到底由哪個省一建公司來繳納?!”
謝平根部長說:“你別擔心,有檔案。你進‘籠子’了嗎?當時工齡滿三十年了嗎?”
我說:“進了,是以腎炎而辦理的內部退養。”我將隨身攜帶的社保繳費清單指給他看:“看,內退。”
4、省國資委、三級社保管理部門(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現稱南昌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南昌市人社局、江西省人社廳)以前都給過我書面答復,答復函中均寫待省一建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時一并統籌解決拖欠社保費的問題,據悉,2009年6月30日省一建公司改制完畢,至今整整十年,為什么拖欠社保費的問題沒有解決?莫非這筆費用被另一個省一建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截留并挪用了?而且,這種挪用得到了省國資委、省國控公司和南昌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的縱容甚至襄助?
5、“關于《<省信訪局網上信訪>轉辦函》的回復”中寫:“鑒此,省一建公司已于2008年11月解除了與黃劍平的勞動關系,并已支付黃劍平生活困難補助費(買斷工齡費用)。既然我司與黃劍平不存在勞動關系,就根本不存在補繳社保費和支付內退生活費一說,買斷工齡后也不可能再辦理內部退養(“進籠子”)手續。”
“并已支付黃劍平生活困難補助費(買斷工齡費用)。”請問:“生活困難補助費”什么時候變成了“買斷工齡費用”,你履行過告知義務并征詢過我的意愿嗎?而且,“生活困難補助費”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個概念!拜托你千萬不要偷換概念。
根據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于2009年4月23日形成的《職工基本情況更改通知單》和落款時間為2016年7月25日、落款公章為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訪專用章的《信訪事項回復意見書》:“為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2009年4月我局社保中心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協商,在您承認冒名羅建平報考技校的前提下,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依據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材料(見附件一),我局社保中心將參保職工姓名羅建平更改為黃劍平(見附件二)。”“2008年12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認為您冒用他人之名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應予以解除。為此,2009年4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持(贛一建司發【2008】51號)關于解除羅建平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通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表(一)及職工養老保險增(減)花名冊來中心辦理羅建平的養老保險停保手續(見附件三),我局社保中心根據參保單位申報材料于2009年4月辦理了羅建平的停保手續,并按規定核減了該公司2009年5月的繳費基數。此后,您先后到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青云譜區人民法院申訴,2009年12月、2010年6月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附件四)、青云譜區人民法院(附件五)依法認定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解除與您之間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
綜上,含以上兩份法律文書在內的全部裁判文書均因審判人員無一人親筆簽名而無效,我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勞動合同(因腎小球腎炎而申報的病退)處于存續期,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補繳社保費(含以視同繳費年限為名而拖欠的社保費)和支付內退生活費。
六、提醒某些人
1、法律是全社會的行為規則,盼望各類大鱷接受法律的約束,遵守法律規定。
2、做人做事必須掌握好分寸,不要太過分,不識時務、不明事理、不知進退、一味蠻橫專行的行為都是愚蠢的短視行為,害人害己,詐騙、碰瓷、造謠、挑撥、造假、栽贓、誣人有精神病、誣人反黨之類的報復、陷害行為,最好少用、慎用,研討、辯論、博弈甚至合法的斗爭都無可厚非,有很多選項,為什么非要使用那些極端的、下三濫的手段,讓人不齒,讓人看不起,對手如果運用法律條文、審判規則、法律的漏洞甚至惡法的弊病打贏了官司,我都服了。否則,我不服。
七、證據
我將以本文附件的方式提交以下一系列書證。
1、本文附件1是《東湖區下沙溝地塊舊城改造項目私房類住宅提前交房貨幣補償協議》,2面。證明事項見上文。
2、本文附件2是《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東征【2015】第6號),1頁。證明事項見上文。
3、本文附件3是《公示》,1頁。證明事項見上文。
4、本文附件4是《通知》,1頁。證明事項見上文。
5、這是我家后窗的室內照片,窗框周圍的破裂痕跡、地下的磚頭等雜物,直觀地顯現其遭受到了有限度地拆遷、破壞。窗外堆滿了磚頭、石塊等拆遷雜物,足見后窗被拆遷雜物完全掩埋了,基本隔絕了通風和采光,窗玻璃基本破碎了,每當下雨天,雨水順著窗外堆積物的縫隙流進室內,陰暗、潮濕的環境致使細菌滋生,底層衣柜的衣服都長滿了白毛。
6、這是我家后窗的室內照片,窗外堆壘的紅磚頭、石塊清晰可辨。
7、這是我家后窗的室內照片,窗框遠遠地脫離了墻體,一根釘入木隼的鋼筋把木榫撕裂了,足見當時從外往里的沖擊力很大、很大。
8、這是我家后窗的室內照片,窗框的右下角遠遠地脫離了墻體。
9、這是我家后窗的室內照片,窗下地面堆滿了從室外擠壓進來的紅磚頭和其它大小不一的碎塊。
10、兩棟被徹底拆除的、省一建公司宿舍原址照片,現場垃圾成堆,雜草叢生,有的被開墾成了菜地。
11、我家操場對面、省一建公司的6層宿舍樓,其門窗被全部卸除、人員搬空,現在已經被夷為平地。
12、我居住的大樓,窗戶未被卸除的房間表示至今有人居住。
13、我家臥室后窗遭第二次強拆后的現狀照片八張。證明窗戶已經完全被拆了下來的現狀。
14、南昌地鐵4號線“上沙溝地鐵站”已占用省一建公司大院土地的現場照片五張。
15、我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其第12頁的“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及享受情況”中記載:繳費年限合計235個月,其中,實際繳費年限18個月,視同繳費年限217個月,95年10月以前的算視同繳費年限,我89年10月參加工作,視同繳費年限明顯太多了,公司明顯拖欠我的社會保險費。(備注:視同繳費年限應為73月,拖欠144個月。)已經領取了二年的失業保險金救濟金。
16、電費收據一張。復印件。(證明我自2002年底入住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青山南路下沙溝8號1棟1樓107號113號,至今已達17年之久,對該兩間國企公房擁有使用權。)
17、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其全文寫:
證 明
茲有黃劍平同志于1986冒用羅建平的名譽進入江西省建工技校,1989年畢業后進我司工作。據查實,在我司的羅建平實際姓名為黃劍平,身份證號碼:360121196801010599。
特此證明
公章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18、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于2009年4月23日形成的《職工基本情況更改通知單》。證明社保機構已經更正我的參保信息。
19、落款時間為2016年7月25日、落款公章為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訪專用章的《信訪事項回復意見書》,證明事項詳見上文對應章節。
20、《答辯狀》。證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不厚道。
21、《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證明:落款時間為2009年10月22日。
22、有南昌農藥廠的“羅建平”的親筆簽名和按手印的口述筆錄。該筆錄左下角加蓋有南昌縣蓮塘鎮蓮南居民委員會的公章,落款時間為2008年7月24日,該筆錄證明南昌農藥廠的“羅建平”未在省建工技校讀過書、未在省一建公司工作過,該筆錄中寫:
羅建平,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1985年在南昌縣蓮塘三中初三(11班)畢業。
我當時報了參加技工學校招生報名,但沒有參加考試。
86年11月13日,我當兵入伍,四年后,退伍分配到南昌農藥廠工作,(嘧啶氧呤車間),現下崗。
關于黃劍平是如何到省建技工學校讀書,后到省一建工作的事我一概不知。
23、南昌農藥廠的“羅建平”的身份證的復印件。證明其身份證號碼為360104196910301997,我與省一建公司簽訂的編號為2184的《勞動合同書》中有以下記載:
乙方姓名羅建平 參加工作時間1989年10月 身份證號360121680101055
身份證號360121680101055是我的15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360121196801010599是我的18位數的身份證號碼,羅建平是我的曾用名(我黃劍平在讀技校的三年期間一直使用該曾用名),參加工作后延續使用該曾用名,非首次使用該曾用名,故對于省一建公司無欺詐可言,要說有欺詐也是欺詐了技校,但欺詐了技校一事,省一建公司管不著,沒欺詐你就行,老人們常說:一碼歸一碼。這句話揭示了一個普遍、普通、樸素的道理:一事歸一事,必須分清楚,不能混淆,你管不著的事非要管,不自覺矯情嗎?!
24、《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贛勞仲案字【2009】第243號、311號}。證明:其三位仲裁員只有署名沒有簽名,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5、46條,該《裁決書》至今未生效,形同廢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最大的噱頭是: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裁決書上,三個仲裁員全部沒有簽名。根據以上法律條文,裁決書起碼需要首席仲裁員簽名或兩個以上仲裁員簽名才能生效,三個仲裁員全部沒有簽名,可認定該裁定書是仲裁員鄧三榮偽造的,因為:1、該無效裁定書是鄧三榮(省仲裁委主任)給我的。2、首席仲裁員是項葉萍,鄧三榮是仲裁員。3、鄧三榮(省仲裁委主任)具有掌管委公章之便利。4、被申請人提起反訴時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期限,省仲裁委受理其反訴是一種故意枉法行為。5、而且,省仲裁委沒有向我發送反訴申請書的副本(含其附件,即:書證),令我非常被動和不利。(備注:在鄧三榮用語言暗示“你不要拿著材料跑了啊,我離開一下。”的情況下,我只拿到了部分省一建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
25、《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青民一初字第84號}。證明:其合議庭組成人員在該判決書上只有署名沒有簽名,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5號)第十五條“對制作的裁判文書,合議庭成員應當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13號}第6條“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由此可見,裁判文書上必須要有全體合議庭組成人員的簽名。所以,該判決書至今未生效,形同廢紙。
八、當面協商無果。
2015年6月1日上午,我在其辦公室向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劉小宜董事長當面提交了以下材料:
(1)、2012年11月12日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出具的、加蓋了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公章和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中央省屬企業科業務專用章的、有經辦人手寫簽名的養老保險繳費清單(復印件)。
(2)、2012年11月12日南昌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出具的、加蓋了南昌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公章和南昌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省部屬單位業務專用章的、有經辦人手寫簽名的醫療保險繳費清單(復印件)}。
(3)、《江西一建新老公司編造檔案失蹤的詭話》一文(打字稿、5頁、落款處有我的親筆簽名)。
劉小宜董事長當我的面把材料交給了詹秘書,詹秘書當我的面把材料交給了胡美鳳(主管勞動人事的副經理),胡美鳳當我的面把材料交給了謝洪美(辦公室主任),謝洪美認真看過材料并與我進行了充分的交流。
謝洪美主任三次準備向隔壁的胡美鳳副經理匯報,均因其辦公室有人而折回,第四次我聽到胡美鳳副經理送客的聲音,趕緊示意謝洪美主任,謝洪美主任進去了約幾分鐘,出來,說:“她說看一下。”大概六分鐘左右,有一女人來傳喚謝洪美主任,謝洪美主任進到胡美鳳副經理辦公室不出兩分鐘就出來了,謝洪美主任把材料丟在我面前的茶具上說:“她說沒法回復,沒法辦理,你愛怎的怎的,愛去哪里去哪里。”
我說:“怎么這么快?她看完了嗎?”謝洪美主任說:“她可能情況很熟悉了吧。
我說:“她原話怎么說的?”謝洪美主任說:“我哪記得,反正就那個意思。你把材料帶走。”
我說:“我不會把材料帶走,我是親手把材料交給了劉董事長,劉董事長本欲親手交給胡美鳳副經理辦理,胡美鳳副經理不在辦公室,劉董事長便把材料交給詹秘書,詹秘書親手交給胡美鳳副經理,胡美鳳副經理不作為,交給您,您同我一起去向劉董事長匯報。”
謝洪美主任說:“沒叫我,我不去,會挨罵的。”我說:“您把材料收好,我去向劉董事長匯報。”
我走進劉董事長辦公室,外間的詹秘書說:“劉董事長不在。”我給詹秘書簡單介紹了情況,不出二分鐘,劉董事長便從外面走進來了,我說:“胡美鳳副經理說她沒法回復,沒法辦理。”劉董事長說:“我不管,你去找她,她分管。”我說:“她不作為,您是主管全面工作的,她不管您就得管。”詹秘書進來說:“你放心,辦公室謝洪美主任會向劉董事長匯報,一定會給你書面答復。”詹秘書示意我離開,我見詹秘書已經說出了我最想得到的承諾,便出來了。至今11個月,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形式的信息反饋。
(備注:截至2019年6月30日,3年過去了,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形式的信息反饋、回應。)
九、總結
1、省一建公司利用其國企的優勢地位,強奸省仲裁委和區法院,偽造裁判文書通過低職務的工作人員送達我,將法律、審判規則、國家的臉面踩在腳下,導致審判功能失靈、失效,讓法治精神蒙羞。我作為司法腐敗的受害人,不應受其后遺癥的持續傷害,這是公平、正義、法治精神的昭示。
2、省一建公司違反法律界定的追訴期和一事歸一事的原則,牽強附會、吹毛求疵、小題大做,其良知值得拷問。
3、法理是最大的理,法理是照妖鏡,強詞奪理和狡辯在法理的照射下都會原形畢露。
十、如還有不詳之處,見至今處于發表狀態的《命苦啊,總被人放鴿子!》、《對弱者污名化,真的符合您的利益嗎?(之二)》、《對弱者污名化,真的符合您的利益嗎?(之一)》。
十一、請求事項:1、請求省國資委補交或協調省一建補交拖欠我的社保費。2、請求省國資委支付或協調省一建支付中斷的內退生活費或鑒于我的工齡已滿三十年,給我辦理內部退養(“進籠子”)。3、請求省國資委妥善處理或協調省一建妥善處理涉及我家房屋征收領域的所有事項。
十二、時任我國領袖在《心無百姓莫為“官”》的文章中高屋建瓴地指出:“‘群眾利益無小事’。群眾的一樁樁‘小事’,是構成國家、集體‘大事’的‘細胞’,小的‘細胞’健康,大的‘肌體’才會充滿生機與活力。”
領袖的話不愧是金玉良言,但請各級大大小小的官爺(或稱人民公仆)比對自己的工作檢討一番:自己做的如何?對百姓的事情是否無動于衷?!群眾百姓是否不入自己的法眼?!
此致
敬禮!
黃劍平、
13207098682、hao13027241181@163.com、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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