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遼寧省撫順市清原縣一建在下水井蓋上的違建房屋竟取得房產證!
【奇葩!遼寧省撫順市清原縣一建在下水井蓋上的違建房屋竟取得房產證!】
違建房屋一:該違建房屋位于清原滿族自治縣椿煥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椿煥公司,2006年轉制前為清原縣印刷廠)和清原商場中間,建筑面積130.16平方米,該房屋直接蓋在小區內的公用下水井上,并占用了小區公共通道。該房屋朝西方向為后門,朝東方向為通道,南側占用椿煥公司房屋山墻(產權證017284號),北側占用清原商場山墻,故該房屋無承重主體,導致椿煥公司部分窗戶被堵死及造成公司房屋永久無法進行維修和改造。原清原縣印刷廠和椿煥公司沒有任何人同意山墻“被借用”!該違建房屋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但清原縣城建局和清原縣房產管理處卻違規為孫X春頒發了房屋產權證(017165號)!驚奇的是,該房產證的審批時間和國土局清土字(2001)第149號《關于出讓土地的批復》時間都是2001年11月20日為同一天。
違建房屋二:該違建房屋共兩層,面積近80平方米,南側占用椿煥公司另一處房屋山墻(產權證004552號),北側占用清原商場山墻,房屋朝西方向為通道,朝東方向為商業門臉,該房屋也無承重主體,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上述兩處違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章第四十條和《撫順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批準手續”。同時違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但是,2006年1月18日清原縣房產管理部門給該違建房屋的一樓頒發了房屋產權證(第032178號),引發小區居民多次集體上訪。對此,清原縣城建局以“有上訪人對房屋確權問題提出異議”及“在清原商場轉制過程中,由于轉制部門提供的材料不實,將有臨時批件、歸他人使用的房屋混淆在清原商場轉制房屋中,致使產權部門給孫X春辦出第032178號房屋產權證┈┈”等為依據,于2006年8月7日注銷了第032178號房屋產權證。詭異的是,2008年1月24日,清原縣房產管理部門又為 孫X春的違建房屋重新辦理了產權證(第039567號)。
而更離奇的是,因為有重新辦理的第039567號產權證,使這套共兩層的違建房屋中的第一層變成了合法建筑!而第二層被清原縣城建局認定為違法建筑,清原縣綜合執法局已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
椿煥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志偉多年投訴違建房屋問題,清原縣城建局作出答復[清城建發(2018)16號〕《對張志偉反映問題的行政處理意見》如下:一、“2018年1月5日,撫順市政府營商辦專門就此問題召開專題會議。會議決定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處理該問題,問題正在處理中”。二、”城建局辦理房照時,印刷廠并未出售給個人,辦照時的原始檔案都比較齊全,而且辦理房照與張志偉無關。張志偉從別人手中購買印刷廠房屋(印刷廠出售給個人幾易其手,張志偉是最后一個)時的現狀與現在的現狀無任何改變,他本人應該非常清楚,張志偉沒有任何理由提出房屋審批問題”。
清原縣城建局的答復是極不負責任的。根據《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之規定。張志偉有權向清原縣城建局提出房屋審批存在的問題。
遼寧省營商環境建設局局長周軼贏稱:“如果企業有問題、有事情,我們要做到有求必應。”但清原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處理上述兩處違建房屋問題上是百求不應。明晃晃的違章建筑多年擺在縣城主街上,相關執法部門卻視而不見,對合理訴求充耳不聞! 張志偉不停地請求縣政府及上級部門對該兩處違建房屋進行依法鑒定,并依法注銷違規審批的產權證,將搭在椿煥公司山墻上的違建拆除,清原縣政府始終不予解決!清原縣的營商環境實在令人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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