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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稅務影響
5月, 營改增的春雷在中國的大地上響起了,讓建筑行業、房地產行業、金融保險業、生活服務業的財務人員從營業稅的睡夢中驚醒,面對這新的一切納稅環境,各行業會計有些不知所措,該如何進行增值稅的核算,如何交稅,在哪交稅等很多新的問題擺在眼前。如何克服這些困難,讓我們依然能在這些行業立足,仁和會計教育認為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要讀懂最新的營改增政策。
所以,下面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建筑行業的營改增政策。
建筑業的納稅人根據年銷售額及財務制度是否健全,分為一般納稅人(其年銷售額超過500萬,財務制度健全)稅率是11%,和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是3%。從稅率上看,一般納稅的納稅由3%的營業稅率上升為11%的增值稅稅率,有了極大的提高,那稅率的提高是不是也讓我的稅負也大幅上升呢?而小規模納稅人看上去好像稅率不變,但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所以其實際稅負率=1/1+3%*3%*100%=2.91%是有小幅下降。所以有很多建筑公司的會覺得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好,稅款計算簡單,稅負降低。但建筑企業的年銷售額往往比較高,所以很多企業已經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那針對一般納稅人企業,我們又該如何處理這些稅務問題呢?
仁和會計教育認為一般納稅人其實可以根據不同的工程項目選擇不同的計算方法,針對以下工程項目可以選擇簡易征收(注選擇簡易征收的項目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公司各個工程項目應分別核算,未能分別核算的從高征稅):
1.老項目(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清包工程(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3.甲供工程(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那除此以外的項目,仁和會計教育認為都應該選擇一般方法計稅。建筑行業還有分包問題,針對分包,在營業稅下采用的是總包-分包的余額,差額征收。那這個政策在增值稅下依然存在,小規模納稅人,選擇簡易征收的一般納稅人都能憑票差額征收,但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則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票發票,進行稅款抵扣。
在營業稅下,建筑行業是在項目所在地征稅。那現在增值稅該如何交稅,也是我們建筑業會計關心的問題。跨縣提供建筑服務(即外出經營:建筑企業應向機構地國稅局申請開具外經證,并向項目地國稅局辦理報驗登記,實行一地一證),建筑企業應向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增值稅,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對鐵路、公路、管道等途經多個縣市的建筑工程,江西省局明確規定暫按途經縣(市、區)規劃里程占省內工程總里程的比重計算應預繳的稅款。
小規模納稅人、選擇簡易方法計稅的的一般納稅人預繳稅款=收到的價款-支付的分包款/(1+3%)*3%在項目所在地國稅局預繳,回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回機構所在地開普通發票,在項目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代開專票;一般計稅的一般納稅人人預繳稅款=收到的價款-支付的分包款/(1+3%)*2%在項目所在地國稅局預繳,回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應補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預繳的增值稅。
通過以上營改增政策,仁和會計教育建議:我們應該選擇最適合公司的核算方式,如一般方法計稅材料、機械使用費、勞務費各方都盡可能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量降低企業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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