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在各主要參建方眼里,是一種怎樣的存在?
機遇!工程質量保險或將代替工程監理
工程監理制度,是我國建筑業接軌西方咨詢工程師制度建立的工程管理強制制度:《建筑法》明確規定我國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原建設部也相應制定了《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對強制監理的范圍進行界定。
這一制度以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為核心,要求建設單位聘任監理單位作為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管工作。自1988年建設部頒布《關于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起,我國施行工程監理制度已有30年之久。
發展至今,工程監理制度已暴露出相當多問題:1)監理單位受聘于建設單位,很難作為第三方執業,監理的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無法保證;2)建設單位較少下放工程管理權,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所要求的“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名存實亡,監理角色多局限于質量控制;3)職能限制進一步局限了監理市場的發展,激烈的競爭環境滋生了惡性競爭,進而致使行業發展陷入惡性循環……
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控主要依靠工程監理制度的現狀,已到了不得不變的關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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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改革進程一覽
2019年伊始,天津市住建委發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總投資額不滿3000萬元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規模不滿5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可以不實行監理。
取消強制監理,是改革工程監理的主要路徑:2014年,深圳率先開展了非強制監理改革試點,后逐漸將試點范圍由社會工程擴大至政府工程。隨后,山東、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廈門等市相繼加入非強制監理的試點行列。上海、北京兩地也于2018年3月和4月相繼出臺了有關強制監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針對部分地區取消強制監理所帶來的施工許可證辦理、竣工驗收審批問題,住建部于2018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刪除了原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這意味著,建設單位無需委托監理也可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試點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建筑師負責制也是不少地區的改革選擇:包括陜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在內的十余個省份已經開始了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2016年起,上海浦東(16年11月)、福建廈門(17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18年5月)、雄安新區(18年12月)這四個地區也陸續開始試點建筑師負責制。
此次《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提出的“逐步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代替工程監理制度”尚屬首例,但這一趨勢早已端倪可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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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保險,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新體系
我國的工程質量保險制度試點,起源于2005年8月原建設部和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
試點城市中走在前列的上海,于2006年出臺了《關于推進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并在2006至2010年間開始了工程質量保險試點。試點采用的“三險合一”險種模式,將原先業主委托監理實施質量安全管理的委托模式轉變為由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公司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管理。2010年世博會后,上海調整思路著重推進了住宅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后于2016年10月發布《上海市進一步推進建筑業改革和發展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將工程保險制度的推進納入到工程監理制度改革中,積極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事實上,工程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本就是工程質量風險管理體系的共同組成部分。這也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在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中的全面提高監管水平單元,同時提出“強化對工程監理的監管”以及“推動發展工程質量保險”目標的原因。
根據《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和相關職業責任保險等。其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主要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內出現的主體結構問題和滲漏問題等提供風險保障。
也就是說,一旦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則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理賠——不同于受聘于建設單位的監理單位,保險公司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能夠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最大程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從立場角度而言能夠更好地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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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何去何從?
引入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改良工程質量監控,也向工程監理提供了變革方向: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作為專業機構進行風險管理。
實施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關鍵,是借助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機構的力量進行工程質量風險管理,包括質量檢查、風險控制和監督整改等。如法國和西班牙在開展工程質量保險業務時,都設立了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或稱TIS機構)。其提供的技術檢查服務(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簡稱TIS)貫穿建筑全生命周期,涵蓋項目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乃至運營階段。
而我國缺少成熟TIS機構的現狀,為工程監理提供了市場:工程監理企業可以作為工程質量檢查服務的供應商,監理工程師也可以從事工程質量檢查工作。當然,監理機構應在業務上進行擴充和整合,監理人員也應接受繼續教育、積攢相關經驗,以滿足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的需要。
事實上,早在2005年,原建設部便在《關于推進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中提出:保險公司要努力發展風險管理技術,對投保的工程項目,可委托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過程進行檢查。
實踐中,上海市于2006至2010年間試點實施工程質量保險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險人便是委托有技術能力和信譽較好的監理企業來履行質量檢查職責的。
當前這一趨勢仍然顯著:2017年,住建部又于《關于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強調:監理企業應適應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要求,接受保險機構的委托,開展施工過程中風險分析評估、質量安全檢查等工作。
對于監理企業而言,可從其最為熟悉的質量控制入手介入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監理并控制自設計至竣工全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以最大化降低建筑質量和內在缺陷風險。
針對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住建部還于《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就“完善風險防控機制”提出:鼓勵工程擔保保證人與工程監理企業等工程項目管理企業開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不難想象,未來工程監理將逐漸讓位于工程質量保險,監理角色也將逐漸向質量檢查控制轉變。工程質量保險的崛起,對于監理而言是挑戰,更是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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